(二)幼儿园安全相关重要制度和预案

前言: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规条文,不可谓不细致。但不得不说,具体落实到监管执行时,大量的形式主义、落实不到位的情形,为学校安全管理留下隐患。层出不穷的#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更是时刻挑战我们的神经。

这里面固然有暂时无法回避和消除的体制问题、经济利益问题、人员素质问题,但作为家长,我们既无法逃离现实环境,便只能主动参与到校方互信建设和日常管理中去:如果我们不知道法规究竟对幼儿园、学校提出哪些具体的要求,就不知道国家对学校开办要求的职业底线在哪里,更无从知晓该如何对幼儿园管理进行监督,无从争取和保护孩子在幼儿园、学校最基本的合法权益。

这篇文章,我们从国家对专业人员要求、童安全问题频发领域等方面进行整理,供您对照检查:您孩子的学校在这些方面达标了吗?

 

二、幼儿园安全相关重要制度

(一)严格一日作息生活制度安排

儿童就餐、午休期间是幼儿园一日作息活动重要环节,规范的幼儿园在该时点上严格施行双专任老师+保育员岗制度、保健老师巡视制度,这是结合儿童身体生理需求,依法作出的职业要求,目的是使孩子得到专业、充分的照顾。

大量的新闻案例表明,教职人员管理松懈,随意变更幼儿进餐时长、作息时间,常常是事故发生的导火索,就餐、午休已然成为严重事故发生的重灾区。法律规定“餐前做好充分准备,按时就餐”也并不是法律多此一举、不近人情的要求。且4

  特别提示:中午就餐期间、孩子午休前时间点、午休起床时间点老师和保育员分别有大量的工作,对于就餐室、教室、休息室分别独立的园校,应加强管理或投入充足的专业人员对孩子进行看护,确保安全。

 

(二)儿童膳食管理

校园食品安全事故依然频发,每次事故发生后“不论是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最后呢?永远只有学校、供应商、“造谣的家长”,然后一切又归于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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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发现,从食堂设备环境、加工、采购,到从业人员监管、食堂安全事故追责,国家法律对食品安全规定相当健全、也有约束机制。如果机制有效的话,为何事故频频发生;如果无效的话,我们很好奇,既然一查到底、既然法制健全,那这个链条上其他人呢:是谁采购验收的,供应商是如何屡屡蒙混过关的?是谁将这些违法的垃圾做成端上孩子们饭桌的食物?食堂的监控都是摆设吗,监管为何频繁失效,是存在监管漏洞,还是存在尸位素餐、贪污腐败?“造谣的家长”又是谁,其造成社会恐慌,为何从不依法严惩,而是草率的一放了之?几乎每次食品安全问题都是百姓曝光,又是谁以维稳之名“防民之口”,疯狂镇压微弱的呐喊之声?这些为虎作伥的“毒瘤”何尝不是败坏与罪恶之源?!

多希望未来在学校商业准入上取消行政许可,放开市场,让更多有良心的企业加入良性、透明的竞争,更希望中国梦里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早日实现!

 

以下是上海中小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相关制度摘要,供您参考:

1、餐饮服务许可、卫生许可:(1)食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2)学校自办及承办食堂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3)分设食堂的应分别申办《食品卫生许可证》(4)加工供应食品必须按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定的范围进行。

2、食堂卫生管理制度公示: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

3、采购要求:(1)儿童食品应当在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采购(2)食品进货前须按规定索证验证:索取卫生许可证、食物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备查;查验食品质量和定型包装食品标签;(3)托幼机构应建立食品采购和验收台账记录;(4)采购豆制品和肉类食品须分别核查“上海市豆制品送货单”和“检验检疫证明”。

4、消毒:(1)食堂每日清扫、消毒,保持内外环境整洁(2)设置区域性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间,消毒后有保洁存放设施;餐具工用具清洗、消毒场地配备专用清洗池,采用化学消毒的,须具备两个以上的水池(3)配备餐具工用具专用保洁柜(4)餐饮具、熟食盛器应在食堂或清洗消毒间集中清洗消毒,消毒后保洁存放。

5、储藏:(1)食品原料储存场地专人管理,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个人生活用品(2)建立食品出入库和日常性查验制度

  • 食品入库前须严格验收: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不得入库;验收之后认真作好登记;

  • 登记内容应包括:品名、供货单位、数量、进货日期、感官性状和标签检查情况;

  • 食品出库查验:其感官性状和保质期;

  • 日常性查验:重点检查食品变质(包括霉变、腐败)、包装损坏及保质期到期等情况,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时处理

(3)食品储存分类分架、隔墙离地(至少15厘米),食品加工用具须生熟标识明确、分开使用、定位存放,库存食品应当分类、注有标识、标明进货日期、保质日期、定位储藏,出库食品“先进先出”(4)配备分别存放生熟食品的专用冰箱或者冷库;配备食物留样专用冰箱,专人管理(5)课间点心暂存场地保持清洁,具有自好的捕风设施,指定专人做好日常性保洁工作。

6、食品加工及留样要求:禁止加工变质、有毒、不洁、超过保质期的食物,禁止制作和提供冷荤凉菜;留样食品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样品种不少于100克,并作好记录。

7、供应:(1)烹调好的食品在备餐间存放(2)禁止在用餐、教室等场地分餐(3)在用餐场地外就餐的,在备餐间内分装成盒装密封的单人份再供应(4)供应后剩余食品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5)未变质的隔夜、隔餐,须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食。

8、学校自身管理:(1)主管校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2)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3)食堂从业人员晨检(4)定期食品卫生检查(5)加强内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细化岗位责任(6)医务/保健室加强食堂卫生指导和日常巡视。

9、卫生监督: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小学食堂按《上海市中小学校食堂卫生等级计分管理暂行办法》监督评分:

(1)发放、换发“食堂卫生等级标牌”,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右上方加帖“食堂卫生等级标志”

(2)学校食堂生产经营者须在食堂餐厅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食堂卫生等级标牌”

(3)“食堂卫生等级标牌”须标示内容:中国卫生监督标志;食堂卫生等级;卫生行政部门名称

(4)卫生等级作为次年检查频次的依据(A级每学年监督>=2次,B级>=4次,C级>=6次,D级>=8次)

 参考法规:《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中小学校食堂卫生等级计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三)建立安全制度和伤害预案

1、意外伤害的分类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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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各环节安全要求

2

无标题

信息来源:《上海市托幼机构保育工作手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处 上海市托幼协会主编 ,上海教育出版社,2010年5月第1版)

 

3、安排排查制度:建立定期全园安全排查制度,落实预防儿童伤害的各项措施。

4、硬件标准:房屋、场地、家具、玩教具、生活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5、应急预案(重要):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重大伤害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上报。

6、定期安全演练(重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儿童及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定期安全演练

7、急救技能(重要):保教人员定期接受预防儿童伤害和急救技能的培训,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伤害发生。

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1)人防、物防、技防、督导巡查与责任追究机制建设规范

(2)对消防设施、火灾报警设备检测更新、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的要求

(3)学生每月1次专题安全教育,每学期1次安全主题的家长会

(4)校园监控设备的安装要求。

 

附: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  人防建设规范

第三条  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  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  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  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  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在学校上、放学时段,凡是有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在岗值守,维护人员、车辆出入秩序,做好安全巡查工作;组织教师和家长志愿者在学校及校门口开展护校工作。对发现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可疑情况及时报警,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迅速使用防卫器械先期处置。

第八条  寄宿制学校每栋宿舍楼应当至少设1名专职或兼职宿舍管理员(女生宿舍楼宿舍管理员须为女性)加强住宿学生管理,开展夜间巡查应不少于2次。寄宿制学校放学后及夜间时段,应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值勤。

第三章  物防建设规范

第九条  学校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出入口设置门卫值班室,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

第十条  学校门卫值班室应当按执勤人数配备以下防卫器械: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

第十一条   针对学校周边治安特点,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控设施,强化校门及周边区域安全防范能力。

(一)按照行业标准《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有关规定,在乡村以上道路学校门前两侧50-200米道路上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在交通流量大的学校门前道路施划减速带、人行横道和交通信号灯。

(二)根据学校校门及周边50米区域治安、交通环境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设置隔离栏、隔离墩、减速带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确保师生出入安全,秩序井然。

第十二条  学校内部物防建设要求:

(一)学校视频监控室、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等贵重物品和设备点,档案室、中考高考试卷保管室等保密资料存放点,有毒、有害、易燃等危险品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应当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当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水电气热等设备间应设置消防设施和防护设施,指定专人负责看管。

(二)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应当安装路灯,亮化率达100%。

(三)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应当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测更新,保持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按规定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学生宿舍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的,应安装点式火灾报警探测器。

(四)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电梯、落地玻璃门、在建工地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

(五)校内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牌、交通标志标牌标线、交通信号灯、人行设施、分隔设施、停车设施和减速带等。

第四章 技防建设规范

第十三条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评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以及系统中所使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技防设施安装要求:

(一)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内应由属地公安机关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活动和治安秩序情况。

(二)学校应在大门口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车牌号。

(三)学校门卫值班室应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属地接警中心联网。

(四)教学楼、学生宿舍楼主要出入口、走廊,食堂操作间、配餐间、留样间内和储藏室的出入口,操场等人员聚集集场所应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室、财务室、实验室等重要场所在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的基础上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六)学校应设置安防监控室,对本单位的视频图像采集、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通过管理软件实现联动管理,视频图像采集系统和报警系统应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和报警平台,暂不能联网的应预留接口,并符合相关信号采集与传输标准。

(七)学校重点部位和区域可根据需要设置电子巡查装置及其它技术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规划建设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建立运行维护保障的长效机制。

(一)学校应设专人负责系统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二)安防监控室应保证有人员值班,安全技术防范岗位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防与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并熟悉掌握系统运行维护基本技能。

(三)学校各部位的视频监控应不间断进行图像采集,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在24小时内恢复功能,期间应采取有效应急防范措施。

第五章 督导巡查与责任追究机制建设规范

第十六条   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防范系统纳入建设规划,加强指导、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安全防范投入,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校园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并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

(二)定期组织专项督导,每学期至少深入学校开展1次全面的安全工作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指导、监督学校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四)指导学校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确保每名学生至少每月接受1次专题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以安全为主题的家长会。

(五)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落实《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将安全工作纳入新进教师入职培训内容。

(六)责任督学要对学校及周边安全情况实施经常性督导,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导、检查,强化学校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

(一)在城市学校设立警务室或在周边治安复杂地段设立治安岗亭,落实警务责任并认真开展巡逻守护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应对处置学校的报警求助。

(二)完善城市学校“护学岗”、“高峰勤务”机制,上、放学时段,校门50米内范围内应有专门警力开展巡逻,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秩序。反恐防恐形势严峻、治安复杂地区学校上、放学时段,校门50米内范围内应有携带武器的民警或武警开展重点守护。

(三)将城市学校纳入网格化巡逻巡查,每日每校不少于2次。

(四)组织学校与周边邻近单位干部、社区(村)住户、商业摊点经营人员及学生家长、志愿者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五)定期梳理整治学校周边治安乱点,解决突出治安问题;加强校园周边高危人员排查管控,逐一登记建档,及时掌握其动态轨迹,有针对性地做好疏导、稳控等工作。

(六)每学期至少对辖区学校安保工作进行1次全面督导检查,至少每月进行1次警情通报。兼职法制辅导员每学期到学校开展1次以上法制安全教育,指导学校开展1次以上针对校园暴力事件、个人极端事件、地震、火灾或校车事故等的防范处置或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八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公安机关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各级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坚决遏制学校发生学生伤亡及影响恶劣的安全事故、刑事案件;对失职渎职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履职不到位,导致学校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未完待续------------------------------------

2019年3月15日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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