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
2019年4月16日,我们第四次走进法院。今天距离事故发生410天,悠悠离开我们349天!
本次开庭,法庭要求蓝贝壳幼儿园吴*昊、法定代表人王燕出庭。王燕拒绝出庭,理由是“事发当天她并未在现场、也不是本案的证人”。因此,我们无法当庭直接核实,吴*昊创建的微信生意群“聚宝盆爱分享昊昊133”中客户“微信号:wangyan512649”的真实身份是否为上海浦东蓝贝壳(公办)幼儿园法人代表王燕。
庭审时长约一小时,核实了微信生意群“聚宝盆爱分享昊昊133”相关细节问题。
庭审确认:
1、吴*昊本人通过“聚宝盆爱分享昊昊133”实施长达7个月、以客户下单返佣及发展下线盈利为目的微商行为。
2、吴*昊维护该群近300位客户、管理若干机器人客服,占用大量工作时间。
3、事发当日工作时间,吴*昊通过“昊昊”、“诗雅”活跃在该生意群里,开展微商及运维管理活动。
4、该幼儿园的很多老师都在群内,包括幼儿园的相关管理人员。
我们认为:
1、工作时间经营微信生意群从事盈利活动,不仅是吴*昊的个人行为,而是幼儿园的整体行为,是幼儿园的管理失责,这是本案事故发生的非常重要的原因。
2、事故发生约一个月左右,有善良的家长悄悄告诉我们,2018年3月2日事故发生当天11:30左右,吴*昊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微商广告,第二天即删除,所以我们没有办法及时留存证据。虽然我们没有证据证明“吴*昊事发时在朋友圈发微商广告”,但并不代表这件事情一定没有发生过。
3、本案是严重的侵权责任,而且在调查过程中幼儿园管理严重失职,是安全责任事故。
王燕没有出庭,却有特别授权代理律师发表意见(不完善的书面补充)。
被告代理律师观点:
1、“这部分调查(作者备注:指法庭调查吴*昊在其微信生意群“聚宝盆爱分享昊昊133”中开展微商行为)与本案无太大关联性,与本案真正有关联的是老师在带小朋友是否关注朋友圈,事发时带班老师是否全神贯注,除了少数特殊行业,哪个行业的人不带手机,上厕所不发朋友圈?本案应关注吴*昊在3月2日带孩子期间是否有与工作不相符的行为。法庭对证人的询问也能说明,从原告提交的微信记录来看,吴*昊并未在带班期间从事朋友圈的广告发送行为,其个人的朋友圈行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2、“本案是要找出对孩子出现了不幸事故被告是否有责任,不是考虑一个人的工作态度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和批评。老师在办公室发送的朋友圈与本案无关联性,经法庭调查吴老师并未在带班期间发朋友圈,也没有在当天事发时和小朋友在教室带班期间发朋友圈,被告不认为在办公室上班可以发朋友圈,但在法庭上是要讨论与本案有关联的事实,并不是因为这些原因孩子发生了这些事,也不是在抢救的时候吴*昊出现了这些行为。 ”
3、“从本案调查的所有事实来看,本案不幸的发生是意外事件,意外事件发生后幼儿园和在场的老师尽到了作为人民教师及幼儿园应尽到的及时救治的努力,在抢救过程中,被告的行为没有过错。”
4、不同意原告第二项诉请,拒绝公开道歉。
最后,感谢到庭支持我们的各位亲朋,特别感谢家委会代表拔冗见证本次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