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190122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原告: 唐亮 (本案受害人唐浩然之父)
性别:男
住所:
原告:王庆华(本案受害人唐浩然之父)
性别:
住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忻蓓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蓝贝壳幼儿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10115766924872D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平路1066弄70号
法定代表人:王燕
申请事项:
1、请求死亡赔偿金由原1,251,920元增加至1,360,680元;
2、请求以2018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误工补助费与丧葬费。
事实与理由:
关于唐亮、王庆华诉上海市浦东新区蓝贝壳幼儿园生命权纠纷一案,案号:(2018)沪0115民初57565号,贵院已于2018年8月3日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3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19条规定;误工补助费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原告于2018年7月起诉时,按照2017年度的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2017年度上海市职工年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了误工补助、丧葬费。现2018年度已结束,且本案尚需在2019年1月30日再次开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之规定,故,原告特此请求按照2018年度的相关数据相应增加死亡赔偿金、误工补助与丧葬费,具体计算如下:
死亡赔偿金=2018年度上海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年= 68,034 ╳ 20(年) = 1,360,680元。
由于2018年上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故原告无法具体计算,恳请法院按照如下标准,以2018年上海市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误工补助费与丧葬费:
误工补助费 = 2018年上海职工平均月工资 ╳ 2(人)╳ 2(月)
丧葬费 = 2018年上海职工平均月工资 ╳ 6(月)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增加上述诉讼请求,请贵院依法支持。
附: “2018年上海市国民经济运行情况”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