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对被告第四次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181023
原告质证意见
(被告2018年10月14日提交的补充证据)
第一组证据 韩*雯老师2016-2017年参加保健工作相关培训的证书
1.1 上海市浦东新区学前教育协会颁发的“培证字第20170411015号”结业证书,内容为“特殊儿童护理”,培训期间为2017年11月6日至2017年12月29日
1.2 上海市浦东新区学前教育协会颁发的“培证字第20160404111号”结业证书,内容为“规范文档”,培训期间为2016年5月20日至2016年6月27日
原告质证意见:
1、按照《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该法第十条规定,妇幼保健院(所、站)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专有名称,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故,上海市浦东新区学前教育协会非妇幼保健机构;即便韩 雯参加了该机构的培训,也不能证明被告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21条:保健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2、上海市浦东新区学前教育协会也是被告上次提交的三张张 蓉保育员结业证书的签发机构,原告已经在证人质证意见中指出该协会不具备职业培训资格,故韩 雯真的在该协会参加过培训,也不是保健老师的职业培训。
3、原告通过对张*蓉的证人询问得知,张*蓉在该协会的实际培训天数与该协会在证书上记载的培训天数严重不符,由此可见,该协会签发的培训证明不具备公信力。
4、原告申请鉴定韩*雯上述两张结业证书的笔迹形成时间,以确认被告是否为应付诉讼而特地串通该协会补做了这两张结业证书。
1.3 上海市学生活动管理中心与上海市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颁发的结业证书,内容为“学校食品安全及膳食营养”
原告质证意见:
1、上海市学生活动管理中心与上海市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均不是妇幼保健机构,理由同上。
2、上海市学生活动管理中心与上海市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经原告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见附件1),上海市学生活动管理中心与上海市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均无职业培训的行政许可,不是职业培训机构。
故,韩*雯即便参加过上述协会的培训,也不是《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的妇幼保健机构培训或保健老师职业培训。
第二组证据 潘*诗老师拨打120急救后收到的关于“使用其他车辆请来电告知”的短信
原告质证意见:
潘*诗说这个短信是120发出的,但是证据显示这个短信是手机号13301697248发出的,被告无法证明该手机号与120平台的关联性,故原告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
第三组证据 蓝贝壳幼儿园朵朵部2017年9月4日-2017年12月22日的每周菜谱
3.1 2017年9月4日-2017年12月22日的每周菜谱
原告质证意见:
此次被告提供的每周菜谱与被告2018年9月25日提供的每周菜谱严重不一致(主要不一致之处,举例如下),证明原告单方提供的证据(不仅是菜谱)可以被自己随意篡改,根
本不具备客观真实性,被告不能以此证明向唐浩然提供了安全的食物。
时间 | 此次提供菜谱 | 2018年9月25日提供 菜谱 |
17/9/4-17/9/8 17/9/11-17/9/15 | 早点:美禄花色饼干 | 早点:果珍花色饼干 |
17/10/9-17/10/13 | 左上角标注为第7周 | 左上角标注为第6周 |
17/11/6-17/11/10 | 小班/中大班周一的菜:牛心菜炒胡萝卜 | 小班/中大班周一的菜:美芹炒胡萝卜 |
小班/中大班周二的午点:果仁血糯米米仁羹 | 小班/中大班周二的午点:血糯米米仁羹 | |
小班/中大班周三的菜:三鲜水饺中的蔬菜是美芹 | 小班/中大班周三的菜:三鲜水饺中的蔬菜是卷心菜 | |
17/11/13-17/11/17 | 小班/中大班周二的菜:生菜炒豆腐衣 | 小班/中大班周二的菜:菠菜炒豆腐衣 |
小班周五的午点:奶黄包阿华田 | 小班周五的午点:豆沙包美禄 | |
17/11/20-17/11/24 | 小班/中大班周一汤: 荠菜腐竹鸭肉汤 | 小班/中大班周一汤: 枸杞葱花黑鱼汤 |
小班/中大班周三汤: 枸杞葱花黑鱼汤 | 小班/中大班周三汤 荠菜腐竹鸭肉汤 | |
17/12/4-17/12/8 | 小班/中大班周一 主食:煨饭; 菜:咖喱金秋饭; 汤:三鲜蹄膀汤 | 小班/中大班周一 主食:米饭; 菜:金虾嫩鱼卷、蓬蒿菜百叶丝底; 汤:西湖牛肉羹 |
小班/中大班周二 主食:米饭; 菜:美芹炒香干; 搭配:橘子 | 小班/中大班周二 主食:荞麦饭; 菜:西葫芦炒胡萝卜; 搭配:圣女果 | |
小班周五 主食:粟米饭;菜:肉米嫩蛋卷、黄瓜炒胡萝卜虾仁;汤:罗宋汤(牛肉、番茄、洋葱、牛心菜、土豆); 搭配:可可馒头、提子 | 小班周五 主食:米饭;菜:五彩河虾仁、基围虾、葱油黄瓜; 汤:乡下罗宋汤(番茄、洋葱、夹心、蘑菇、土豆) 搭配:葱油糕、橘子 | |
17/12/11-17/12/15 | 小班/中大班周三菜中是鸡脯丝 | 小班/中大班周三菜中是鸭脯丝 |
3.2 3月2日菜单照片(反映照片形成时间)
原告质证意见:
即便该照片拍摄于18年3月2日16:41分,也不能证明照片中的食物就是唐浩然在3月2日11:30进食的食物。
被告在厨房配菜间有监控,它能想到3月2日16:41分通过摆拍食物来证明午餐情况,为什么不保留3月2日厨房配菜间的全部视频来真实全面地反映被告当天午餐食物的真实情况?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当天供应的食物严重危害或不利于幼儿健康,而故意销毁了3月2日厨房的监控视频,并于事后将自认为安全合格的食物拍照来掩盖真相。故原告请求法院按照证据规则,认定厨房监控对被告不利,被告当天的确提供了危害幼儿健康的食物。
被告第四组证据 韩*雯、祝咏梅保健老师的社保,沈怡保健老师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
4.1 韩*雯保健老师的社保缴费记录
原告质证意见:
1、如有原件,真实性确认。
2、韩*雯无妇幼保健机构培训证明,即便有被告为她缴纳社保金的记录,也不能证明被告有符合法定资质的保健老师。
4.2 祝*梅保健老师的社保缴费记录
原告质证意见:
从社保缴费记录来看,2017年6月前,祝咏梅的缴费单位是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共人事服务中心,2017年6月至今的缴费单位是上海易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缴费单位均不是被告,故该证据不能证明祝咏梅是被告的员工.
4.3 沈怡保健老师的劳动合同
4.4 沈怡保健老师的工资发放明细
原告质证意见:
1、如有原件,且被告提供1)与上海易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合同合作协议书》(《劳动合同》第14条第2款约定)、2)被告向上海易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的凭证,3)沈怡由上海易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证明(《劳动合同》第6条第1款)则认可沈怡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
2、《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第二章 卫生评价标准 第(五)节“卫生保健人员配备”中的第3条规定,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被告上次提供的“上海市浦东区妇幼保健所颁发给沈怡的《托幼机构保健员上岗证》的颁发日期是2018年4月,即,即便沈怡自2018年3月1日起,以劳务派遣方式至被告处工作的情况属实,但是她在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尚未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的培训未通过考核,也是无证上岗。
综上:从目前证据看,韩 雯无保健员上岗证;沈怡在2018年3月2日尚未取得保健员上岗证;祝咏梅的社保金缴费单位并非被告,被告目前无证据证明祝咏梅系被告聘用的保健老师,且三人均无定期参加妇幼保健机构培训的证明,故,案发时,被告无任何有资质的保健老师。
被告第五组证据 幼儿意外伤害应急预案、2016-2017学年校园安全工作计划及总结
5.1 幼儿意外伤害应急预案
原告质证意见:
1、真实性不确认,原告认为被告并无紧急预案,该证据原告是为了应付本次诉讼而特地赶制的,所以拖延到现在才提供。
2、即便应急预案真实存在,那么被告在本案中的所作所为也严重违反应急预案规定(举例如下),有应急预案但不启动,是被告管理严重失职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
1)应急预案第2页中的2、报告第(2)条规定:当班老师及时联系家长,告知家长幼儿情况并对送诊地点告知和确认。如果这份应急预案真实存在,那么被告老师应该及时告知家长并就送诊地点进行确认,但是被告在本次事件中非但没有和家长确认过送诊地点,而且被延误通知,也严重违反了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第2页的3、事故信息保存(1)记录规定:当幼儿伤害事故较严重时,当事老师必须做好事故记录、保存完整资料信息。但是本案中,被告并未保存厨房的监控视频;也无当事老师当时做的事故记录。
5.2 2016学年校园安全工作计划及总结
5.3 2017学年校园安全工作计划
原告质证意见:
1、真实性不确认,原告认为被告迟至今日才提供就是因为这些计划与总结,是被告为了应付本次诉讼而特地赶制的。
2、即便真实,被告也无证据表明,它按照该计划进行了每月一次的安全培训活动、对应急预案进行了实战演练、对海姆立克急救法进行培训。在本案中, 吴 昊无法识别唐浩然手指喉咙的呼救手势、韩 雯全程未测唐浩然心跳、未做心肺复苏,这表明被告并未实施安全计划,未对应急预案进行实战演练、未对海姆立克急救法进行培训。
5.4 2017学年安全工作小结
原告质证意见:
1、2017学年,是指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该安全工作小结的制作日为2018年6月(请见第3页),在这一学年,发生了唐浩然在被告进食噎食且不幸死亡的严重事件,但是被告在安全工作小结中对本次事故只字未提。
2、安全小结第2页最后一行记载“幼儿园领导24小时保持通信工具畅通,保证了紧急情况下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但是本次事故中,被告并未做到领导到位,王园长仅于11:57分接听了潘 诗电话,但幼儿园事发时,她不在场、13:37分唐浩然从公利医院转出时,她也未赶到公利医院。原告印象中王园长是3月2日很晚才出现在儿童医学中心。
故,该工作小结再次证明了被告对唐浩然生命的漠视、逃避责任、掩盖过错、管理失职的事实。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