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证据清单:18年9月11日提交(第一次开庭后补充提交)
原告补充证据清单
3.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诉讼委托律师合同(编号:01M20184173)
该证据原件已在2018年8月30日的证据交换中交由被告确认。
第四组 关于被告延误通知的证据
4.1 王庆华3月2日通话记录
证明内容:
2018年3月2日,吴 昊老师的手机13585781226于12:07拨打了王庆华手机,告知唐浩然入院。尽管在2018年8月30日证据交换中原告表示被告老师通知王庆华的手机时间为12:07分时,被告律师表示不确认这事实,并主张被告通知唐浩然家长的时间应以公利医院病历卡记载的与父母沟通时间12:38分为准。如果按照被告律师这一主张,则被告未及时通知孩子家长的时间又严重延误了20分钟。但是原告父母以诚信为本、实事求是,对园方的责任绝不姑息,但也不愿意无中生有、冤枉园方,故出示此电话记录,证明被告老师通知她的时间的确是12:07分。
第五组 关于被告老师不专心本职工作、被告老师配备不齐的证据
5.1 韩*雯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结果
证明内容:
被告所提供的保健老师韩 雯的资格证书均为2000年前,据原告从官网查询,2002年后韩 雯所获得唯一一个资格证书为“多媒体作品制作员”。该证据证明韩 雯另有兼职、无心本职工作,故00年后未再参加保健相关的培训,生疏了救护技能,导致唐浩然未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及时、正确的救护。
5.2 吴*昊微信生意群
证明内容:
1)吴*昊于2017年12月15日20点51分向原告发送邀请,邀请原告进入“聚宝盆爱分享昊昊133”的微信生意群。
2)吴*昊老师长期以来不专心于本职工作,经常在工作时间在微信生意群发微商广告做自己的生意,疏于对孩子们的看管。
吴*昊2018年2月23日(周五)的10:59在生意群内发送过3条信息;2018年2月26日(周一)分别在11:09发送过6条、11:16发送过3条、14:23发送过6条、14:53发送过2条,小计17条信息;2018年2月26日(周二)分别在11:29发送过4条、12:51发送过11条、12:56发送过1条、14:07发送过5条、14:12及14:45发送过4条,16:26发送过2条,小计27条信息;2018年2月28日(周三)分别在10:11发送过3条、12:38发送过1条、13:03发送过2条、13:13发送过1条、13:41发送过1条、13:55发送过4条、14:32发送过3条,16:06发送过1条、16:14发送过3条、16:21发送过1条,小计20条信息;2018年3月1日(周四)分别在09:32发送过4条、10:14发送过1条、10:22发送过2条、10:51发送过1条、10:57发送过2条、12:05发送过2条、12:14发送过2条,12:43发送过2条、12:48发送过8条、13:56发送过8条,小计32条信息;2018年3月2日(周五事发当天)分别在08:59发送过1条、09:49发送过2条、09:55发送过6条、10:57发送过2条,小计11条信息;
5.3 吴*昊2018年2月、3月工作期间发布的微信朋友圈截屏
证明内容:
吴*昊老师工作时间除了在微信群,还在朋友圈发放生意广告、疏于看护儿童,有家长曾向原告反映,其实3月2日11:30分左右吴老师仍在朋友圈发广告,但后来立即删除。
5.4 浦东新区教育局官网上对于蓝贝壳幼儿园介绍的截屏
相关内容:
据官网介绍,被告共有18个班级,2名保健老师,且均具有本科学历;
5.5 被告2015年度预算
相关内容:
据被告2015年度统计数据,幼儿530多名,被告认为目前的幼儿园人数甚至超过了530名。
证明内容: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第三部分(五)规定,按照托收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托收150名以下儿童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被告儿童在530名以上,故按照法律规定至少配备3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但是被告只配备了2名保健老师,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也是本案儿童伤害事故一旦发生时,被告救护能力严重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
201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