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证据清单:18年07月提交(第一次开庭前一个半月左右提交)
原告证据清单
第一组证据:
1.1 唐亮、王庆华、唐浩然的户口本
1.3 唐浩然的医学死亡证明
1.4 唐浩然遗体火化证明
第二组证据
2.1 编号143608300776547的公利医院门急诊就医记录册
相关内容:
《就医记录》记载,患儿于11:30进食后异物窒息(学校反映),11:50分自行来公利医院,入院时心跳呼吸停止、全身青紫、双侧瞳孔扩大、对光无反射、大便失禁。
证明内容:
唐浩然11:30分窒息,11:50分园方自行开车送到医院,12:07分才电话通知唐浩然的妈妈。入院后已无心跳呼吸。幼儿园没能及时发现、没能及时抢救、才导致了唐浩然的死亡,并且事故发生后,学校未能及时通知家长。故,违反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5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及时救助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2.2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出具的入院记录
相关内容:
《入院记录》记载:患儿入院前2.5小时幼儿园进食后出现窒息状(手指口部),当时有恶心、无面色发绀、无发声、无呛咳、无呕吐、无皮疹、无瘙痒、无抽搐。老师予按压腹部后呕吐2次糊状物,量不大。2-3分钟后患儿出现面色青紫、意识丧失,幼儿园教师自行驾车10分钟后至公立医院,过程中予拍背,青紫及意识无恢复。
2.3 专家辅助人意见
相关内容:
在本案中,正确的救护措施应当是先做海姆立克,如发现孩子意识丧失,应当立即做心肺复苏,维持大脑最基本的供血供氧,等120急救车到来来采取更专业的急救措施,这是急救常识,也是本案中唯一正确的急救措施,
证明内容:
园方在抢救全过程中采取的唯一急救措施仅为腹部按压,腹部按压无效,2-3分钟后孩子意识丧失后,园方非但没做心肺复苏,且中断救治、仓皇自行送院,延误了拯救窒息儿童的黄金时间,最终导致唐浩然入院时已经处于猝死状态,脑功能严重受损。故,幼儿园违反了教育部令第39号《幼儿园工作规程》第15条规定,幼儿园教职工必须掌握基本急救常识的规定。
2.3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出具的死亡记录
证明内容:
唐浩然进食后因异物窒息,呼吸心跳骤停时间过长,进入脑死亡状态,生命仅靠仪器药物维持,最终导致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2.4 幼儿园于2018年3月26日出具的《关于幼儿唐浩然意外噎食入院的情况经过》
1)相关情况:吃饭时间短
第一节第1句 | 3月2日11:10分左右孩子进入餐厅吃饭 |
第一节第3句 | 他是当天值日生,吃完饭后一直站着看剩余几个孩子 |
第二节第1句 | 11:20分当班吴老师带吃好饭的孩子到教室看护 |
证明内容:
(1)这些话出现在幼儿园出具的情况经过中,应当作为幼儿园对事实的自认,即:孩子11:10分左右刚进入餐厅吃饭,但11:20分老师已经把吃好饭的孩子带到了教室,可见,幼儿园给孩子们(包括唐浩然)吃饭的时间还没到10分钟。
(2)吴*昊老师的谈话录音里也提到,因为唐浩然吃饭吃的快,所以被鼓励做值日生,有权检查其他小朋友吃饭情况。按照5岁幼童的特点,不经催促,是不可能在10分钟之内就把饭吃完,唐浩然在家吃饭绝对不止10分钟。《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条第4款规定,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和托幼机构服务形式合理安排每日进餐时间,进餐时间20-30分钟。
(3)幼儿园给孩子们吃饭的时间不足10分钟严重违反卫生部规定、严重危害幼童身体健康。幼儿园给孩子吃饭时间不足、对孩子予以了催促,并且鼓励孩子快吃饭,最终导致了唐浩然的噎食事件。
2)相关情况:配备老师不足
第二节第2行 | 11:30分上午当班老师沈 华到教室与下午当班老师吴*昊交接 |
证明内容:
(1)唐浩然虽在班级上午和下午只有一个专任老师;
(2)事发时,两位专任老师在教室交接,都不在餐厅。
(3)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第二条规定,幼儿园应根据服务类型、幼儿年龄和在班级规
模配备数量适宜的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使每一位幼儿在一日生活、游戏、学习中都能得到成人适当的照顾、帮助和指导。
全日制幼儿园每班同时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3名专任教师;半日制幼儿园每班同时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
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被告违反了教育部规定,没有为班上同时配备两位专任老师同时管理,不能使每一位孩子都得到
适当的照顾。所以才会发生本案中两个老师在教室交接、唐浩然在餐厅进食窒息未被及时发现的情况。
3)相关情况:幼儿园为了掩饰唐浩然在餐厅进食窒息时,无人看护的真相而编造了谎言
第1节 最后1句 | 唐浩然坐在餐椅上吃完椰丝糕后说“大妈妈,我吃好走了”。唐浩然当时的脸色神态都很正常,说话声音也很清楚。 |
第二节 第3行 | 11:42分当唐浩然吃完第二块椰丝糕后,从餐厅门口出来,吴 昊老师正在教室里巡视,也看到唐浩然走过来,到教室门口,唐浩然指着自己的喉咙…… |
证明内容:
(1)公利医院记录的园方反映的进食窒息时间是11:30分,《情况经过》中描述的唐浩然噎食时间与公利医院记录不一致。公利医院是本案中与原被告均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它的记录具有真实、客观、独立性。可见,医院为了急救唐浩然在第一时间询问幼儿园老师时,得到的答复的噎食时间是11:30分。
(2)幼儿园教室未装监控,幼儿园事后在《情况经过》中这么精确地把唐浩然吃第二块糕的时间记录为11:42分,就是按照11:44分拨打120、11:50分送到医院的时间倒推得来的,他们倒推计算时间目的就是为了掩饰未及时发现、未及时救助的严重过错。
(3)公利医院记录的时间与《情况经过》记录的时间不一致,有2种可能性:1)唐浩然的确是11:30噎食,幼儿园11:44分才打120,11:50分送到医院延误了抢救时机;2)唐浩然噎住时,无人发现,所以才会出现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情况。
(4)这一段描述,还有2点违背常理:
①唐浩然11:42分吃完椰丝糕后,还能正常说话,但是走到教室门口就已经口不能言、只能手指喉咙向老师求助了。餐厅到教室门口也就4米左右,据吴老师的谈话录音记载,吴老师是看着唐浩然从餐厅走到教室门口的,正常走来,并无异样;一个孩子吃了椰丝糕后还能正常说话(神态正常、声音清楚),则说明食物已正常下咽,既然已正常下咽,不可能走了4米,毫无异样,但咽下的食物又返回堵住食管、发生严重窒息。
②《情况经过》第一节第4句也记载,唐浩然当天是值日生,吃完饭后要检查其他孩子吃饭的情况,他留在餐厅的目的是检查其他小朋友吃饭情况。根据本案唯一一个所谓的餐厅目击证人保育员张 蓉大妈妈陈述“唐浩然吃完糕后还有3个小朋友在吃水果”。他怎么可能突然吃了一块糕后,就扔下3个正在吃饭的小朋友不检查,回教室了呢。这一点不合常理,我们也会在后面结合老师的谈话录音进一步论证。
总之,结合我们对老师的谈话录音,我们可以证明保育员当时并不在餐厅,即唐浩然在餐厅出事时,没有任何成年人在餐厅,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上述前后出入、违反常理的表述,就是幼儿园为了掩饰事发时餐厅没有成年人在照顾孩子这一严重失职行为而编造的谎言。
4)相关内容:吴老师根本没有儿童噎食的急救常识,不可能像《情况经过》所述立即采取海姆立克急救措施。
第二节 第4-5行 | 唐浩然指着自己的喉咙,吴 昊老师问他,“你是不是想吐”。唐浩然点头,吴 昊就带着唐浩然到洗手间吐 |
证明内容:
(1)这句话可以看出,唐浩然噎食时,不是被老师主动的发现,而是唐浩然自己走出餐厅去教室找老师的。孩子噎住时,多难受,肯定有异常表现,如果当时有成年人在餐厅妥善照顾孩子,唐浩然会在第一时间被主动发现;即便没被主动发现,只要餐厅有成年人,唐浩然也会第一时间在餐厅里向成年人求助,而不会跑出餐厅找老师,可见,唐浩然在餐厅进食噎住时,餐厅没有成年人在监管。
(2)根据医学杂志记载:异物卡喉的患者,不能说话,不能呼吸,也不能咳嗽,此时患者就用一只手或两只手抓住喉咙,这就是海姆立克征象。有急救知识的人发现海姆利克征象时应该立即询问“你是卡住了吗?” 当患者点头时立即施以海姆立客急救。但是当唐浩然不能说话、不能呼吸、走出餐厅手指喉咙向吴老师求助时,吴老师是问“你是不是想吐?”,当唐浩然无法言语时,只能痛苦地摇头晃脑,甚至跳脚时,吴老师仍然未认出这一海姆立克征象,而是让他去厕所吐。吴老师无法识别噎食儿童的呼救手势,延误了急救时机;
(3)吴老师连海姆立克征象都无法识别,可见没有任何海姆立克急救常识,所以我们认为《情况经过》中记载吴老师立即实施海姆立克急救的内容不属实。
5)相关内容:幼儿园无基本急救常识,未采取正确急救措施,惊慌失措
第二节倒数第3行 | 11:44分,保教主任潘 诗拨打120; |
第三节 第1行 | 11时47分左右,老师们抬着唐浩然往楼下跑,门卫保安郭 明看到后迎上去接过孩子,跑出校门 |
第二页第4-5行 | “11时50分左右,车子开进公利医院……” |
第一页最后一行至第二页第4行 | 唐浩然侧卧躺在郭 明身上,尽量让孩子头朝下,脸朝主驾驶方向,韩 雯清理孩子的嘴巴和鼻子。 |
第二页第3-4行 | 保教主任潘 诗一边转过身拍打唐浩然,一边大声叫着唐浩然 |
证明内容:
(1)仓皇送医过程中,老师未实施心肺复苏,也未再采取腹部按压,放弃了对唐浩然的救治,最终导致孩子入院后呼吸心跳停止时间过长而无法再苏醒。
心肺复苏是急救常识,按照教育部令第39号《幼儿园工作规程》第12条规定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医师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如果幼儿园的保健员经过培训,应当掌握心肺复苏这一急救措施。并且海姆立克急救措施中本身就包含有心肺复苏,一旦挤压患者腹部后仍无效则必然呼吸心跳骤停,必然跟进心肺复苏。但是无论是幼儿园的《情况说明》、还是《公利医院病历》、儿童医院《入院记录》,均未记载幼儿园对唐浩然实施过心肺复苏。这只能证明:1)幼儿园的确未对唐浩然实施正确有效的救护措施;2)如果幼儿园的老师真的掌握海姆立克,不可能不会心肺复苏,也不可能不知道要心肺复苏。所以,《情况说明》中提及的老师们对孩子实施海姆立克急救,也不具有真实性。
(2)公利医院距离幼儿园1.1公里,途径苗圃路、张杨路、巨野路,4个红绿灯,如无拥堵正常行驶、从幼儿园校门口发车到公利医院门口停好车的时间至少5分钟,从二楼把孩子抬下来,冲出校园、上车,也需要几分钟,也就是说:《情况说明》里说的,11:47分老师们抬着唐浩然下楼,3分钟赶到公利医院绝不可能。可见,11:47分这一时间与唐浩然11:42分吃椰丝糕的时间一样,又是幼儿园严重背离事实、硬行在11:44分打120与11:50到医院之间设置为掩盖未及时救助行为而挑选的一个时间点。
(3)《情况说明》记载,保教主任潘老师11:44分拨打120;11:50分送到公利医院,间隔只有短短的6分钟,这说明只有2种可能性:或者幼儿园一打120,就立刻决定自行驾车送医;或者幼儿园老师决定自行驾车送医,上了车后觉得不打120就自行送院不妥,又补打了120,以后就说是因为就等救护车不来,才不得不自行送院。无论是何种可能性,只能说明幼儿园遇到突发状况、慌乱不堪,根本没有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违反了教育部令第39号《幼儿园工作规程》第12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也违反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4条学校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总之,幼儿园这份所谓的《情况经过》,是在无视频监控的客观证据情况下,由当事老师、保育员的主观陈述构成,并且形成日是在事发近20天后的3月26日。而这些陈述的老师、保育员是幼儿园的员工,也是事发当日应当妥善看管唐浩然的老师们,一旦幼儿园在本案被判定有过错,那么她们就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所以她们非但与幼儿园有利害关系、与本案结果也有着利害关系。这份《情况经过》就是利害关系人在事后用充分的时间共同准备的陈述,无任何其他客观证据可以佐证,不具备客观性与独立性,在本案中不应作为幼儿园及时发现、及时正确救助的证据而被采纳。但是,对于《情况经过》中对幼儿园不利的陈述,则法院应作为被告自认而予以认定。
2.5 幼儿园老师录音证据
2.5.1 3月5日潘老师谈话的录音
1)相关内容:唐浩然手指喉咙向吴老师求助时,吴老师让他自己去厕所吐
3月5日 谈话录音 | 第4页 第5行-第7行 | 当唐浩然到教室门口找到吴老师,向她手指喉咙求助时,是孩子走进厕所去吐的,吴老师是跟进去的。 |
3月21日 情况经过 | 第2节 第5行 | 唐浩然指着自己的喉咙,吴 昊老师问他,“你是不是想吐”。唐浩然点头,吴 昊就带着唐浩然到洗手间吐 |
证明内容:
(1)3月5日的录音时说,吴老师让孩子自己去厕所吐;3月26日的《情况经过》所述是“吴老师带着孩子去厕所吐”。发现孩子不适时,让孩子自己去厕所吐、老师再跟进去与老师带着孩子去厕所吐,前者明显老师没有给孩子足够的关心与注意。
(2)上述矛盾之处,也证明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师们的言辞朝着对本方越来越有利的方向在完善。故,《情况经过》不具备客观性,不能作为园方证据。
2)相关内容:吴老师呼救时间为11:43分
第5页第3行 | 潘老师:她一叫我就出来了.43分。 |
第5页第28行 | 潘老师:你听我说吴老师11:43呼叫,为什么我能这么确定,因为我11:43分在办公室发了一个微信给总部保教主任,这个时候我是不会看时间当时。我怎么知道这个时间, 昨天还是前天我就看到杨老师给我回复信息,哦,因为我要统计幼儿园所有小朋友人数吗,我发过去是11:43分,我发的时候吴老师还没有叫,等我发好了,因为我正好我想坐下来吃饭,我听到吴老师在旁边大叫,我马上冲出去了,我发现我微信时间是11:43分,我这个是有时间的。 |
证明内容:
吴老师大声呼救的时间是11:43分,我们将依据这一时间并结合保育员张育蓉的录音来证明,保育员大妈妈张 蓉当时不
可能在餐厅,《情况经过》中声称“11:42分唐浩然吃完第二块椰丝糕,对妈妈说我走了”这一情况是虚假证明。
2.5.2 3月9日、12日保育员大妈妈张 蓉的录音
相关内容:事发时,大妈妈也不在餐厅,餐厅的孩子无人照看
第32页第19-20行 | 王庆华:他走的时候,你看着他嘴里还有东西吗? 大妈妈:没有没有,他这样对着我这样说的呀,我站在这个位置啊,这里还有两个,这里还有一个小孩 |
第34页第16行 | 唐 亮:然后他就出去了? 大妈妈:嗯,然后还有三个,我就在等了,等他们吃完,吃完之后,我再把这个车子推出去,推出去之后,就听她吴老师在叫呀。 |
第34页第15行 | 唐 亮:后面还有哪三个小朋友在吃你知道吗 大妈妈:三个小囡,一个是王**,一个是小宝, |
第34页倒数第4行 | 唐 亮:那唐浩然出去了多久,他们才吃完。 大妈妈:有一会儿的,他们吃好么我还要收拾好。 |
第35页第6行 | 唐 亮:然后你等他出去了,你又等他们另外三个小朋友吃好了(大妈妈:嗯嗯)你就把这个碗什么的都收起来,然后把车推过去,是这样的吧 大妈妈:嗯 |
第35页倒数18行 | 大妈妈:我是最后一个走出餐厅的呀 唐 亮:你是最后一个走出餐厅的? 大妈妈:等他们吃完,我才好收的呀,人不走,我不好收的呀 王庆华:你是最后一个走的吧? 唐 亮:就是你刚才说的,就是说前面唐浩然出去的时候,他们三个小朋友就是在吃水果, 大妈妈:吃水果,一个小孩都要吃一块的 唐 亮:那他们吃了水果以后 大妈妈:就走了啊 唐 亮:他们走了,然后你就把东西收起来,那你收了东西推车子出来,那你是什么时候知道这个事情的 大妈妈:我听着吴老师在叫啊 唐 亮:吴老师叫的时候,你在哪里啊? 大妈妈:吴老师叫的时候,我推车子推到那个放那个碗筷的地方,我都来不及放好。 王庆华:放碗筷的地方在哪里? 大妈妈:就在前面 王庆华:就是从饭堂过了他们教室,一直往前走的地方,那里面是吧,已经走到底了是吧 大妈妈:嗯嗯,我还没有来的及放,碗筷都放在旁边的。 王庆华:那个时候其实你不在餐厅里面, 大妈妈:我已经好了呀,结束了呀 王庆华:那三个孩子已经吃完了 大妈妈:嗯 |
第36页 | 唐 亮:你说你是把那个东西推到最前面,最前面那个放餐具地方,这个时候你听吴老师在叫了,吴老师喊得时候—— 大妈妈:叫“阿姨阿姨”,我碗都没放好,我就跑出来了,我没有想到这个事情 王庆华:你是第一个冲过去 大妈妈:我不知道也想不到是这个事情呀!因为出去的时候是好的呀!我不是第一个,吴老师已经在那里了呀。我听到他叫么就已经出来了,跑出来了。 |
证明内容:
(1)大妈妈张 蓉多次表示:唐浩然吃好糕离开餐厅里时,餐厅里还有3个小朋友在吃,她在餐厅里等3个小朋友都吃好,才能收拾好餐具离开餐厅。而按照《情况经过》记载,唐浩然吃好糕离开餐厅的时间是11:42分,也就是说11:42分时,大妈妈还在餐厅,3个小朋友在吃饭,她要等到三个小朋友吃好饭,才能收拾餐具。然后把餐具推到放餐具的地方。(教室与放餐具的地方在同一个方向,从餐厅走到教室门口是4米左右,从餐厅走到放餐具的地方是20米左右)。
(2)当吴老师大叫,也就是11:43分(结合上面潘老师的谈话录音)大妈妈张 蓉已经把餐具推到了放餐具的地方。所有老师的谈话录音,只要问及,吴老师大叫时都会说到大妈妈是从放餐具的地方冲过去的。
(3)等3个孩子吃好饭、收拾餐具,把餐具推到离餐厅20米左右的地方,在短短一分钟的时间内无法完成。既然11:43分大妈妈在放餐具的地方,那么11:42看着唐浩然吃好糕、正常说话、神态正常地离开教室就是幼儿园精心编织的谎言,目的就是为了掩盖一个事实:当时老师们在教室里交接班、张 蓉收拾餐具离开了餐厅,餐厅里的孩子们无人照看,当时不知发生了什么状况、吃了什么东西唐浩然噎住了、但是餐厅里无人发现、无人看管,所以唐浩然自己跑出餐厅走到教室向吴老师求助,但被要求去厕所吐。
3)相关内容:大妈妈多次表示,记不清时间
第34页第20行 | 王庆华:你不是说你看着yoyo出去的吗? 大妈妈:出去时间我不看的 王庆华:那你估算一个大概时间总有吧,1分钟,5分钟,10分钟,半个小时? 大妈妈:这个时间我是记不住了 |
证明内容:
餐厅没有监控,据所谓在餐厅的大妈妈也明确表示,唐浩然走出餐厅的时间她没有看,那么《情况经过》中记载的唐浩然吃完第二块椰丝糕的时间是11:42分的依据从何而来呢?这个时间也是幼儿园编造的,幼儿园为了掩饰没有及时发现唐浩然噎食的事实,按照11:44分这一拨打120的时间倒推设定了唐浩然噎食时间为11:42分。故《情况经过》根本不能证明幼儿园及时发现、及时救助了唐浩然。
2.5.3 3月12日吴 昊老师录音
相关内容:
第45页 | 那天唐浩然他好像就是先吃好的,然后我们不是有值日生嘛,一个是唐浩然,还有一个小朋友在门口检查他们漱口啊什么的,我记得是两个小朋友,他好像是检查小朋友饭吃好了没有,看看他们碗里有没有吃干净,嘴巴里面是不是有咽下去。因为我们会每天轮流请小朋友检查这样的一个状态的。所以我在教室里的时候,大部分小朋友已经吃好了嘛,然后当时他是还在餐厅里面的, |
第47页 | 王庆华:如果值日生本身比其他小朋友吃的慢呢? 吴老师:不是这样的呀,吃的慢就不会让他去检查别的小朋友的碗了。 王庆华:每天值日生是固定的,还是谁先吃完,谁当值日生. 吴老师:我们检查吃饭和擦毛巾,一般就是前面几个吃的比较快的小朋友才会去检查他们的 |
证明内容
(1)幼儿园《情况经过》说明,11:20分吴老师带着吃好饭的孩子回了教室,吴老师谈话录音表明,唐浩然当时也是先吃好饭的孩子,也就是说,那天幼儿园给唐浩然的吃法时间不足10分钟。
(2)幼儿园老师非但催促孩子快吃饭,还鼓励孩子快吃饭,吃饭快可以做值日生检查别的孩子。
(3)幼儿园没有给孩子吃饭的充分时间、有正确引导孩子养成细嚼慢咽的饮食习惯,与此次悲剧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相关内容:唐浩然是个遵守规则的孩子
第45页 | 孩子们都蛮遵守规则,而且唐浩然也是一个比较遵守规则的孩子 |
第48页 | 唐亮:他从餐厅走过来,你就是观察的话走路和正常有区别嘛,有没有跑啊 吴老师:都很正常,正常走,没有奔跑,他因为平时就是一个比较遵守规矩的孩子。 |
证明内容:
(1)唐浩然平时是个听老师话、遵守规则的孩子;既然他吃好饭留在餐厅是为了做值日生检查其他吃法的孩子,那么他就不会莫名其妙地突然吃第二块糕后,仍下三个还在吃饭的孩子不检查,而离开餐厅去教室。
(2)唐浩然当时不再等小朋友吃好饭检查,而是离开餐厅的唯一可信的理由就是:孩子噎住了,餐厅里没有大人,聪明的孩子跑到教室找老师求助,但可惜老师们没给他任何有用的帮助。
相关内容:吴老师看着唐浩然从餐厅出来走到教室门口
那么我就是巡视到门口的时候,当时我是看到他从餐厅走出来的,当时他脸色什么也没有什么特别的好像不舒服或怎样的,没有这样一个的状况,但是他就是走到教室门口不是会进来的嘛,然后他就突然指着他的嘴巴,当时嘴巴张的很大的,这样指着嘴巴,我就问他是不是想吐,他就点点头,点点头我就带他到厕所去吐嘛,当时他其实什么也没有吐出来,就头低下去这样做了一个吐得动作,然后转身就对这我的时候,表情就是我的感觉就是他很焦急那种,需要帮助那种,我感觉他很难受很不好受,我马上意识会不会就是喉咙里进了异物了, | |
第46页第4行 | 唐 亮:他从餐厅出来,你是看着他从餐厅出来的. 吴老师:看着他从餐厅出来,教室这里走过来的,当时也没有什么就是蛮正常的那种状态, 唐 亮:他从餐厅走到教室因为很快的嘛,基本上是几秒钟的时间嘛 吴老师:对对对,距离很短,没有很长时间. 唐 亮:然后他走到你面前,正常走?还是跑? 吴老师:没有跑是正常的 |
吴老师:其实我就是看到他从餐厅走出来, 唐亮:他前面跟大妈妈说话你看到了吗 吴老师:这个我没有看到,因为他是在餐厅里,我也是听大妈妈说的。因为我的位置就是在教室里,教室门口,和在里面。我是来回巡视,来回走的 |
证明内容:
(1)吴老师多次表示,她是看着唐浩然从餐厅走到教室,孩子正常走,没有异样。
(2)如《情况经过》所述,唐浩然吃完糕后还能和大妈妈说话,则说明食物已正常下咽,食物正常下咽后,他从餐厅正常走到教室门口,短短四米没有脱离老师视线的距离,未被发现有任何异样,怎么可能把正常下咽的食物突然涌上堵住气管、食管呢。
(3)大妈妈当时在餐厅的表述纯属谎言,唐浩然在餐厅就噎住了,跑出餐厅找老师救护。
第三组证据
3.1 唐浩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发票
3.2 原告聘请律师的律师费发票
第四组证据
4.2.1 宣克炅的新闻报道
相关内容:宣克炅采访幼儿园时得到的回复
第6页 | 园方称:学校禁止外带食物,也不存在同学与同学分享食物的情况 |
第14页 | 每天早上入园有体检,3月2日,代班老师反馈悠悠上午在校一切正常,直至中午事发。 |
第19页 | 做询问笔录的是幼儿园的法律顾问,笔录存在律师那里。 |
证明内容:
(1)幼儿园有入园检查,唐浩然当天进入幼儿园时经检查一切正常
(2)幼儿园禁止外带食物。
(3)入园时一切正常的唐浩然,在幼儿园的午餐时间吃了幼儿园食物导致死亡,幼儿园有无法推卸的责任。
(4)园方再次承认的确曾做过一份笔录,我们要求园方作为证据提供,否则依据举证规则,视为该笔录对园方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