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海浦东蓝贝壳幼儿园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唐亮 (本案受害人唐浩然之父)
性别:男
住所:
原告:王庆华(本案受害人唐浩然之母)
性别: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忻蓓艺
代理权限:一
通信地址: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蓝贝壳幼儿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平路1066弄70号
法定代表人:王燕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251,920元、医疗费人民币69,844元(实际发生99,884元,被告已垫付30,000元)、误工补助费28,528元、丧葬费人民币42,792元、精神抚慰赔偿金人民币100,000元等,共计人民币1,613,084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在被告的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以及《新民晚报》、《文汇报》的显著位置公开赔礼道歉。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受害人唐浩然,系原告唐亮、王庆华之子,2012年8月1日出生、生前在被告处就读。
2018年3月2日11:10分,孩子进入餐厅吃饭,11:20分吴老师带着吃好饭的孩子回教室,唐浩然最后一顿午餐时间不足十分钟。不知什么原因,唐浩然在餐厅吃饭时不幸噎住;原告结合证据认为当时餐厅里无成年人看护,致使唐浩然噎住时未被及时发现。唐浩然自己跑出了餐厅到教室找老师求助,因噎食无法说话,只能手指嘴巴,老师却未能给与充分的关注与及时的救护,只是让他去厕所呕吐。当老师发现唐浩然面色青紫、意识丧失后,未采取心肺复苏等基本救护措施等120救护车到来,而是放弃抢救,仓皇自行开车送至医院,导致唐浩然于11:50分送至公利医院时已心跳呼吸停止、全身青紫,瞳孔放大、大便失禁,急救医师胸外按压、气管插管,于12:00取出气管异物,连接呼吸器,12:15分恢复心跳。但幼儿园12:07分才电话通知原告。原告赶至公利医院后,将唐浩然转入儿童医学中心IPCU,因窒息时间过长,脑部严重受损无法逆转、靠医疗设备维持了2个月的生命体征后,最终脏器功能衰竭于2018年5月2日不幸身亡。
原告结合证据认为:1)幼儿园午餐时间过短并且秩序混乱,是导致唐浩然噎食重要原因;2)午餐时间餐厅里有孩子没老师,导致唐浩然噎住时为未被主动发现,未得到第一时间的救护;3)老师无基本的救护常识,未能识别唐浩然出现手指喉咙口不能言的窒息状,延误了抢救时间;当老师发现唐浩然意识丧失时不是采取心肺复苏等基本救护为孩子争取时间等待120到来,而是在黄金急救时间内放弃抢救、自行送院。上述三个环节,只要任何一环正确,唐浩然依然在人间,但是被告一错再错、错上加错、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唐浩然因进食而窒息,进食的地点在餐厅;据老师所述,当时对唐浩然进行了救护,施救现场在走廊,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第14条第4款规定,教学楼、走廊,食堂操作间、配餐间和储藏室的出入口等人员聚集场所应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但是幼儿园却不提供餐厅、走廊这两个重要地点的监控视频。《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唐浩然在幼儿园午餐时受到了伤害,能证明被告尽责的客观证据就是事发现场餐厅与施救现场走廊的监控视频,但是被告应提供却不提供,法院应当认定被告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另一方面,原告确有证据表明:被告未尽注意、防范、救护的管理之职,存在完全过错,最终导致了五岁幼儿的不幸身亡,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为维护唐浩然以及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附件:赔偿金明细
项 目 |
金额(人民币元) |
具体计算 |
死亡赔偿金 |
1,251,920.00 |
62596╳20=1,251,920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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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 |
69,844.00 |
99,844元-30,000元=69,844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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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补助费 |
28,528.00 |
7132╳2个月╳2人=28,528元 |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19条:误工补助费是指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需要陪同受伤害学生诊治或者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而不能参加工作导致劳动收入减少的费用。误工补助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27条:幼儿园发生幼童伤害事故,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损失也可请求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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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 |
42,792.00 |
7132╳6=42792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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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抚慰金 |
1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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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22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